前不久一位張先生問了小編這么一個問題,他說朋友要注冊一個新公司,想要他作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朋友說和他約定,他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實際的控制人還是他的朋友。問小編這事靠譜嗎?是不是真的和朋友說的一樣?你怎么看?今天順鑫財務就來和大家說一下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怎么樣的風險,發生風險的時對我們個人有什么影響?
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很大的風險,需要謹慎為之。像張先生這樣的情況,如果張先生的朋友是合法經營還好,要是不是,那就麻煩了,除了公司要遭殃之外,作為實際控制人還有法定代表人都需要存在相應的法律責任。要知道,法定代表人是依據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代表法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負責人。所以作為法定代表人是沒有辦獨善其身的。
張先生作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風險有這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通過法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公司存在上述的情況的時候,作為法定代表人不僅僅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出現上述情況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掛名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風險,需要謹慎為之。
如果該公司出現上述的情況,以及一些其他的情況,作為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張先生,對其日后的影響也是巨大的。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不僅僅這樣,張先生還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會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高鐵火車,會被限制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等等。
所以說如果有朋友找你做他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不管你是出于什么角度出發都好,都要再三考慮,三思而后行。因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不是那么好當的,一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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