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是現在的潮流也是人們尋找自己價值的重要途徑。據小編了解到,很多人創業者進行泉州公司注冊的時候都在糾結是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好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好這個問題。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種類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
1、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2、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后兩種都叫股份有限公司,但有本質上的區別。
兩者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通常情況下,暢久股權律師建議創業公司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在法人治理的結構設計上可靈活,簡單,直接。公司規模較小時,可以采取執行董事的形式,治理的成本可降低,一般創始企業股東比較少,特別是互聯網企業,剛成立員工也比較少,適合采取有限公司注冊形式。下面我們就具體來分析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缺點,具體選擇哪種,您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劣點
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運營成本低,機構設置少,比較適合企業的初步發展階段;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向非股東轉讓需決策程序,公司法第71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當然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可以做出更嚴格的限制性約定,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特點,司法實踐案例中,經常出現“股東必須在企業任職滿多少年才能離職轉股”等等,這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缺點主要是: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需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不自由,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即進退受牽制!
(2)改制時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產生一定的時間和資金成本;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劣點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經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優點:
(1)股份轉讓自由,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股權操作上更為自由,股份公司偏向于資合性,公司法對股東自由出入持開放包容態度;
(2)完全規避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的凈資產出資問題,同時也節省了相關成本;
(3)同股同權,股東之間投票權或分紅權完全公平,即根據持股比例享有相應投票權或分紅權,這樣可以相對來說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地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新公司法引進了累積投票制,中小股東可以抱團達到制衡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如下:
(1) 機構設置復雜,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監事(公司法108、117條),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需開會2次,股東大會至少一年一次,相關的會議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較多的董事和監事席位需要安置。此外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內股份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管任職期間股份轉讓有限制等(公司法 141條);
(2)股份轉讓自由,公司股東向他人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如公司經營不順或團隊出現不穩定,可能導致第三方的進入,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例如目前吃瓜群眾比較熟悉的就是萬寶之爭,因萬科股權分散,寶能僅以從市場上受讓的小部分股份就成為萬科第一大股東。
總的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國公司法主要確定的兩種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強調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資合,強調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因此前者在制度設計上主要針對中小企業,后者主要針對較大的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等必須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的公司,如果創業者一開始成立就把公司定位于未來幾年內就想上市,且公司短期內資金并未出現很緊張狀況,我們建議一開始就選擇股份公司形式注冊,這樣就省去了將來股改的時間成本和中介成本。一般來說,大多數公司在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時,都會選擇有限責任公司,但是選擇哪一種形式還是要根據創業者個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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