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陸續制定并公布實施了一系列鼓勵全民創業創新的政策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國內成功營造出了一個各類公司閃亮登場、各種創業者各顯神通的良好氛圍,特別是對于新公司注冊的要求、條件和程序等相關規定,新公司法進行了較大力度的精簡和調整,那么,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有什么變化呢?
本次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注冊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具體區別為:
(1)注冊資本是企業全體股東認繳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注冊資本與企業的實有資產數額是分離的,企業實有資產數額的變化一般不會影響注冊資本的變化;企業注冊資金的數額與實有資產數額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當企業的實有資產增加或減少超過注冊資金數額的20%時,企業應按實有資產數額變更注冊資金。
(3)“注冊資本”適用于公司,“注冊資金”適用于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法人企業。
綜上所述,關于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對于注冊資本的繳交方式從實繳變為認繳,不再強制要求股東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交注冊資本;其次,不再規定不同類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的起點金額,貨幣出資的占比也不再限制;還有明確了注冊資本和注冊資金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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