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晉江企業注冊資本怎么確定?
根據相關公司的性質來進行相關判斷。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500萬元限制無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資本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冊資本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制為核準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注冊資本。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在2013年10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注冊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注冊的最低限額。
根據我國的最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已經取消了晉江企業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這樣是為了保障我國的創業活力以及新型產業的相關升級。使我國的創業資本不再困難,增加了我國創業率和相關的就業率。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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