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注冊公司得到了重新的歸納,從不同的角度對公司的劃分又將公司分為了不同的類別,具體的注冊公司的類別是怎樣的,注冊時需要多少個股東呢?
一、注冊時只有一個股東可以嗎?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一個股東,稱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即是僅有1個股東出資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余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后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幾點不同規定
(一)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晉江企業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較高規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二)股東的出資期限。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繳足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一期出資后,余下的晉江企業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足(投資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內繳足,其他公司在兩年內繳足);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論晉江企業注冊資本是等于還是高于法定晉江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均要一次繳足,不能分期出資。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的章程由股東一人制定。
(四)關于公司組織機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方面是“三權分立”的,即注冊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三者之間各有職權;而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會的職權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
只有一個股東的情況下,顯然是可以注冊公司的,我國公司法對此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對一個股東的注冊公司的相關管理情況,以及生產運營的權利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如果股東對相關情況不了解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咨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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