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資本跟開辦資金有什么聯系?
注冊資本跟開辦資金沒有什么聯系;開辦資金是自己公司在開辦時花費的資金,比如驗資費,代理費,政府規費等。注冊資金就是自己證書上寫的書面;注冊資本跟開辦資金的區別有:
(一)、主體不同
1、開辦資金:在《公司法》中應該指的是公司的注冊資本。
2、注冊資金: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惠安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
(二)、限制不同
1、開辦資金:股東出資應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方可設立。
2、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惠安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三)、特點不同
1、開辦資金:從事某項經營項目所需的各項資金,包括場地租金、設立成本、工商及稅費、設備費用等等。
2、注冊資金:是惠安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惠安企業實繳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二、注冊資本必須實繳嗎?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南安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南安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綜合上面所說的,注冊資本與開辦資金是屬于兩種不同的使用資金,注冊資本是屬于營業執照上面寫的,而對于開辦資金是在開辦時所花費的費用,所以,對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而且現在的注冊資本無期再進行實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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