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劉某訴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一審勝訴
導讀: 據上海長寧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就劉某某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構成知情權侵害,一審判決被告于
據“上海長寧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就劉某某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構成知情權侵害,一審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損失400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告明確,其本案所主張的欺詐是指在參與涉案手機的砍價活動過程中,因被告向其推送六項欺詐信息、隱瞞真實砍價設計規(guī)則,導致原告對“免費拿”的成功率產生錯誤認識,從而作出了花費9.9元購買加速禮包的錯誤意思表示。法院認為,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應采用一個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標準。具體到本案,首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曾在原告購買加速禮包起前向其推送了所有六項涉訴欺詐信息;其次,從加速禮包的購買路徑及使用規(guī)則來看,購買禮包僅是參與砍價活動的可選項,而非必選項,普通消費者并不會將“加速砍”與“包砍成”混為一談;再者,結合已查明事實,原告使用禮包砍掉了0.03元,該使用效果與“最高可抵3-8人幫砍”描述基本相符;最后,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虛構獎品數量、虛假抽獎等欺詐行為。綜上,法院認為原告未能就其所主張的欺詐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9.9元并承擔500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請,難以支持。
責任編輯:z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