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創業,注冊公司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也多了起來,由于對注冊公司中相關要求的不了解,導致注冊失敗或是注冊進度停滯不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公司注冊場所的選擇是很多人困惑的問題之一,順鑫小編為您解惑。
一、公司注冊場所的選擇
公司注冊場所一般要求是寫字樓,也可是以下情況: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的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0、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1、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本公司可以為您辦理圖書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2、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是寫字樓,則注冊公司時所提供的手續較為方面也比較廣泛。要求提供房產證復印機、房屋租賃合同、住所證明等就可以了。
二、使用住宅作為公司注冊場所
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這兩條規定,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法律的最有效依據。
所以由此可知,申請人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把住宅用來注冊公司。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企業、個體工商戶在設立登記或住所(注冊地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2、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在企業設立登記的時候。如果您的公司注冊場所是住宅。請您在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上。
總體而言,公司注冊場所的是選擇比較寬泛的,比如自建房、住宅、科技園區等都可作為成為經營地址。公司注冊場所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準備好所需的證明材料,及時、有效地到工商局進行企業登記注冊。有關注冊公司的相關問題,請咨詢順鑫專業的工商顧問,他們能幫助您更順利地完成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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