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一般納稅人)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零,如何計繳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規定,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1)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產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均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大于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時,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
(2)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未分別核算的,其相應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進料加工手冊海關核銷后,出口企業應對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行清算。清算公式為:
清算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實際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退(免)稅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進料加工副產品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
若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與各納稅期扣減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之和存在差額時,應在清算的當期相應調整銷項稅額。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大于出口貨物離岸金額時,其差額部分不得扣減其他出口貨物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退稅率為零,應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相應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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