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終,很多企業會為員工發放年終獎。不過,有的企業選擇當年年終獎當年發,有的企業則選擇將本年的年終獎放在來年開工之后再發。那么,年終獎當年發和次年發對企業和個人有什么影響?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具體說明、介紹!
企業匯算清繳稅前扣除和員工個稅申報歸屬期問題
大部分企業年終獎都不是在當年12月31號之前發放,而是在春節后才實際發放,甚至部分企業會拖到次年4、5月份。如果是在次年4月才發放的年終獎,對于企業來講,這部分年終獎還能夠在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嗎?對于員工來講,屬于2020年的年終獎,2021年發放的話,稅法上來講,屬于哪一年度的年終獎?
再舉個例子:H公司在2020年12月份根據年終獎發放表預提了2020年度的年終獎,2021年2月份才實際發放。
1、對企業而言
H公司可以在2020年度匯算清繳時據實稅前扣除。
(1)年終獎屬于工資薪金范圍,合理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作為計算“三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2)若想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年終獎需要同時符合2個條件:在匯算清繳(5月31號)前已支付;匯繳所屬年度賬面已預提。
2、對員工而言
這筆本屬于2020年的年終獎金額占用了2021年的年終獎政策額度,需將其算為2021年度所得,相當于往后挪了一年,可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稅或單獨納稅。
但是當2021年時,應該發放2021年的年終獎時,就會體現“挪一年”的劣勢,而年終獎自由選擇計稅方式的政策目前是執行到2021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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